這輩子沒打過官司,破天荒第一遭,其實也不算事主。剛開始只是替老闆出力,盡一點員工本份;沒想到事隔多年,換了兩份工作,依然陰魂不散,還得出席聽證會,幫忙打官司。
起因是過去服務的一家公司(原告),和另一家公司(被告)合作破裂。原告認為對方藉機竊取商業機密,從而在六個月後推出競爭產品,因而提出專利權、著作權等一系列訴訟,纏訟經年。原告大都失利,原因多半歸咎於當年對電腦軟體的智財權法律保障不足。在我涉入那當口,只剩專利侵權官司還在進行。
找我做的是所謂鑑定資料。一般來說,讀法律的法官、律師,對技術細節往往難以掌握,遇上不易釐清的智財權官司,會委託公正第三方進行鑑定,就鑑定結果做出裁決。鑑定資料則是由涉訟雙方提供給鑑定人的法律、技術文件,其中法律部份由律師事務所代勞,技術部份就得自己動手。
兩造老闆是頂尖大學前後期學長、學弟,專利發明人也是該校教授。找我幫忙搞鑑定資料之前,教授的子弟兵早已做出一份詳盡文件,鑑定結果卻不盡理想。律師爭取到重行鑑定的機會,檢討再出發的會議上,認為可能原因之一,是技術文件過於艱澀,沒能讓鑑定人看懂。老闆風聞敝人有些特異功能,便把任務交下來,看有無機會補強。後來我才知道,真正的問題在法律層面。當初的專利請求有些瑕疵、弱點,是一路挨打的主因。但當時的氛圍,大家都想藉技術面坐實侵權指控扳回一城,於是我便著手研究。
軟體本身的功能,簡單說是把使用者輸入的文字,經由程式,以附帶資料表中的描述,畫成圖形輸出;更換資料表,可以得到不同輸出。專利要項的演算法在程式中執行,其變項儲存於資料表,兩者息息相關。由於對手拒絕提供原始碼,前一版鑑定資料的論證手法,是把程式當做黑箱,經由修改資料表中關鍵變項,產生預期輸出結果,從而證明對方採用相同技術,因此侵犯我方專利。以巷仔內看法,不能說不到位;然而隔行隔山的公正第三方,顯然未被說服。
推測可能原因,把程式當做黑箱這回事,或許令鑑定人擔心,會不會以不同演算法,也能得到相同結果(被告即作此主張)。另一方面,限於資料格式和演算法的複雜度,厚厚一本鑑定資料,實際上只舉了兩三個例子,其他依此類推。鑑定人也許懷疑少數樣本的可靠性。於是我便針對這兩方面著手補強。
首先以逆向工程手法,敲開程式黑箱,把執行檔的二進位碼,反組譯成組合語言,重點標示各個模組的功能作用。前版鑑定資料,已經對資料表格式做了徹底剖析,為反組譯鋪好基礎,過程還算順利。其次依照反組譯結果,重新寫一支程式,讀取原來的資料表,依使用者輸入,產生對應結果。最後將反組譯程式碼、新程式及其原始碼,加上兩者的模組對照表、流程圖等,組合成文件付審。於是鑑定人可以任意輸入文字,由新程式產生結果加以觀察,並與原程式交叉比對。服務都做到這樣,鑑定人想必十分開心,於是給了這項專利破天荒第一次,可能也是空前絕後的勝利。
後來我離開那家公司,聽說被告找出專利漏洞,爭取到翻案機會,兩造繼續纏訟。每隔兩三年,會找我出席聽證會,主要是為當初那份文件背書,並針對爭議點補強證據。攻防多半在法律層面,很少徵詢技術意見,因為對方被迫終於繳出原始碼,出入其實不大。以專業眼光,對方應該是自行開發,沒有抄襲剽竊問題;至於是否侵犯專利,則頗有討論空間。
離職八、九年之後,原告法務最後一回找我,說對手再次抓到專利的軟肋,問我能否在技術上找出證據反駁。我看了一會,當下婉拒。那純粹是字義法條上的口舌之爭,讓律師去拗吧,我著實愛莫能助。和科學技術相比,法律的灰色模糊地帶太多,不是我這種簡單頭腦能夠應付的。記得有一回聽證會,被告也找離職多年的工程師回來作證,同樣枯坐半响,講不到幾句話。休息時間咱倆隔空相視一笑,俱感無奈。
倒也不是沒有收穫。每次聽證會前,都由律師或法務進行一兩小時演練,除了複習智財權相關法律概念之外,便是耳提面命,什麼該講什麼不該,當如何講,免得我們這些法律白癡臨時被點名,說錯話要圓,就難了。領車馬費之餘,還能免費上課,倒也不算太吃虧。此後自己申請專利,雖然專利工程師寫出來的東西依舊難懂,「眉角」倒是多少知道一些。那天萬一自己上陣打官司,這些「實戰經驗」,好歹有點幫助吧!
原發表於Jeff & Jill的窩,2015/04/29 08:43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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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. 提琴 2015/05/02 06:32
『首先以逆向工程手法,敲開程式黑箱,把執行檔的二進位碼,反組譯成組合語言,重點標示各個模組的功能作用。』
感覺你那時好像Alan Turing 在解Enigma 一般。
格主於 2015/05/02 10:03回覆
箇中趣味是挺相似的。不過Enigma是密碼,程式是明碼,難易程度倒是相去甚遠。
02. 人間 2015/05/02 16:13
官司打起來耗時費神雙方都不是贏家.法官若沒專業背景判出來的說明文還真讓人哭不出來.
格主於 2015/05/02 23:50回覆
然也,然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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